当前位置:首页 > 创业 > 正文

8700棵树苗被毁后:按预期收益还是损毁时价值赔偿,两级法院给出不同认定

  • 创业
  • 2025-02-20 17:16:18
  • 15

种下的8700棵树苗第二年就被毁,19年后胜诉,这批树该按预期收益赔偿还是损毁时价值赔偿?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的认定。

吉林铁路下岗职工李景森于2004年10月在承包地上种了9000棵“小城黑”二年生杨树苗。2005年5月,扶余市陶赖昭镇小城子村委会在挖沟取土时,8700棵树苗被毁。自此,李景森开始了长达十几年的维权。

经过土地确权等程序后,李景森将小城子村委会诉上法庭。2023年3月20日,扶余市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景森477988.17元。

这一数字是松原中院委托评估公司对8700棵杨树按照19年左右树龄评估后,得出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含税价格为521018元。

村委会上诉后,松原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3年12月5日,扶余市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令小城子村委会赔偿李景森521018元。改判理由为,缴税与否,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评价范围。

之后,小城子村村委会再次上诉至松原中院。

松原中院审理后认为,赔偿数额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判决小城子村委会合共赔偿李景森67600元及相应利息。

李景森不服二审判决,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澎湃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过往案例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预期收益,不同法院既有支持,亦有不支持的情形。律师赵良善表示,在实践中,如果专业评估机构能够对可得利益损失做出评估结果,法院可以依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予以裁判;即便没有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法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

两次判决均按成材林木价值计算赔偿

李景森1999年承包了哈尔滨机务段的一片土地,土地原属扶余市陶赖昭镇小城子村,后流转给哈尔滨机务段。

2004年10月,李景森以每棵3元的价格,购买了9000棵小城黑二年生杨树苗,栽种在承包地中。2005年5月,因当地修建高速公路需要用土,小城子村村委会承接了供土项目,该村在挖沟取土时,将李景森的8700余棵树苗损毁。

此后,李景森开始维权。2005年6月20日,当地森林公安以破坏林地为由,对小城子村罚款23000元。2014年12月18日,扶余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小城子村非法出售国有资源为由,对小城子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李景森的损失一直未得到赔偿。多年反映无果后,李景森于2022年将小城子村村委会诉至扶余法院。他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小城子村村委会将他承包的土地复垦恢复原样,赔偿8700棵杨树(树龄19年)的产值损失868363元,并依法追究被告破坏土地的责任等。

扶余法院审理后,确认了李景森所栽树木被小城子村村委会损毁的事实。关于被毁树木价值,由松原中院委托一家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1月8日,评估对象是已灭失的8700棵小黑城杨树,树龄以19年计,最终评估价值为521018元(含增值税)。

经松原中院委托鉴定,李景森被毁的8700棵杨树,以19年树龄计,评估价值为52.1万余元。

扶余法院审理后认为,种植树木的目的是待其成熟后取得收益,故小城子村村委会存在过错,应承担对李景森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财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经司法评估,该树木的评估价值为521018元(含增值税),此价值是评估公司去掉相关经营管理费用的净价值,其相关经营管理费用和增值税没有实际发生,故应按不含增值税价值477998.17元予以保护。

关于李景森要求复垦和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李景森已于2018年与铁路部门解除承包合同,已不具备请求的主体资格。关于追究破坏土地责任的请求,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扶余法院一审(左)判决小城子村村委会赔偿477998.17元。该院重审一审判决小城子村村委会赔偿521018元。

2023年3月20日,扶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小城子村村委会赔偿李景森477998.17元;驳回李景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城子村村委会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松原中院。

2023年7月31日,松原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扶余法院重审后认为,李景森林木、林地被损害后,一直未能复耕进行农业生产,因被损害土地面积、程度等非原告人力所能挽回,造成期间若干年农业经营损失,不属于原告自身扩大损失。

原告初始栽植的是林木,在一直不能复耕的情形下,按林木成活生长年限核算的林木价值符合客观事实。故,经鉴定评估林木价值521018元,为原告林木既得利益,该价值应当认定为原告林木实际损失价值。其是否应当缴纳税费,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评价范围,故应按评估价值予以保护。

2023年12月5日,扶余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令小城子村村委会赔偿李景森521018元。

二审改判以树苗价值确定赔偿金额

重审后赔偿金额不降反增,被告小城子村村委会不服,遂再次上诉至松原中院。

松原中院二审确认了李景森栽植8700棵杨树苗被小城子村村委会损毁的事实,认为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松原中院与扶余法院引用的均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但结论与扶余法院截然不同。

松原中院认为,本案中,李景森于2004年10月栽植杨树,2005年5月份被毁坏,故赔偿数额应为2005年5月份被毁坏8700棵杨树的市场价值。李景森购买树苗时,一棵3元,被毁坏8700棵,树苗损失为26100元;栽树费用1500元;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合理的生产经营管理费用酌定为20000元。以上合计47600元,该数额为李景森8700棵杨树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此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05年,小城子村村委会至今未与李景森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村委会的侵权行为除应赔偿李景森实际损失外,还应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利息。李景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2005年5月份至今一直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其必然产生因维权支付的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村委会承担,松原中院酌定该笔费用为20000元。

松原中院还就原审判决保护李景森既得利益/可得利益的问题进行阐释,松原中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为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侵权发生在2005年,李景森与铁路部门的土地承包合同已于2018年解除,原审法院仍同意李景森的鉴定申请,鉴定的赔偿基准日为2022年11月,如采信鉴定结论,则造成李景森损失的不确定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来判断李景森的实际损失,原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保护李景森林木19年的即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2024年6月26日,松原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小城子村村委会赔偿李景森损失67600元及利息。

重审一审后,小城子村村委会上诉,松原中院二审判其赔偿67600元及利息。

对于二审判决,李景森不服,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12月2日,吉林高院裁定驳回了李景森的再审申请。

吉林高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李景森的诉讼请求,本案损害结果为树木损失,实际损失具体为2004年10月栽植后生长至2005年5月份被损坏的8700棵树木,侵权行为发生时损失数额已基本确定,而非8700棵树龄约为19年的树木。因此,二审法院不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预期收益该赔偿吗?

澎湃新闻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过往案例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预期收益,不同法院既有支持,亦有不支持的情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李景森的案件是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对于侵权案件,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事实上,我们会把遭受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较好界定,比如本案中树苗价值及栽树费用便是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则包括树木成活生长年限19年核算的林木价值。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各级法院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观点不统一的现象。”

赵良善表示,在实践中,如果专业评估机构能够对可得利益损失做出评估结果,法院全然可以依据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予以裁判。即便没有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法院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持。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