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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无继承人,堂弟起诉分300万遗产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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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23 0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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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则判决引起网民关注。上海一名独居老人葛先生猝死后,当地民政局作为该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先生的遗产管理人。然而在葛先生去世不久,葛先生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老人去世无继承人,堂弟起诉分300万遗产被驳回

经法院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 130 万元。但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 300 万元的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得这部分遗产。

经过一年的公示期后,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名下房屋为无主财产。有律师表示,堂弟本身不具有继承权,可视扶养行为酌情分配。

堂弟夫妻分得堂兄遗产 130 万元后,又起诉分 300 万存款被驳回

2022 年,家住上海徐汇区华泾镇一小区内的独居老人葛先生猝死家中。由于葛先生的女儿、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先生死亡。当地民政局作为该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先生的遗产管理人。随后其堂弟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分配葛先生遗产。

根据其堂弟自述,两人从小关系密切,在嫂子过世后,他对自小患有癫痫的哥哥关怀甚多,平时探望、送医、照顾都是他们夫妇完成,哥哥的身后事也是他们料理的

根据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的调查,葛先生夫妇本身一直居住在昆山,葛先生是在老伴过世后,才搬回了徐汇居住,堂弟夫妇所称的扶养时间也是在这之后。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根据在案证据,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 130 万元。

但在拿到 130 万元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 300 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承办法官表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

据悉,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先生身后留下的房屋以及 300 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法官表示,目前,涉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涉及 300 万元存款的这部分财产现仍在公示期。

律师:堂弟本身不具有继承权,可视扶养行为酌情分配

从法律角度来说,老人堂弟是否拥有继承权?部分财产仍在公示期内,其堂弟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继承?

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程大磊律师告诉顶端新闻记者,老人的堂弟在本案中能够继承遗产,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老人的堂弟夫妻对老人生前有一定的照顾,因为符合这一条件。

部分财产在公示期内,其堂弟是可以继续申请继承,但是法院会综合考虑堂弟对老人的扶养关系、密切程度作出分配,如果法院认为堂弟之前所继承的 130 万元已经与堂弟对老人生前的照顾程度相当,那么对公示期的部分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再分配给老人堂弟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案中堂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通常无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付建说,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老人有遗产且有遗产管理人,如徐汇区民政局,由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负责偿还。法院判决后若堂弟不属于继承人范围,即使部分财产在公示期内,也不能继续申请继承。

来源:顶端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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