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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南禁塑规定,海口多家经营户被罚

  • 情感
  • 2025-01-14 21:38:21
  • 7

近日,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9起“禁塑”典型案例,多家餐饮店、农贸市场经营者因违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均被处以罚款200元。

违反海南禁塑规定,海口多家经营户被罚

通报称,2025年1月2日至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和美兰分局对辖区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多家餐饮店违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其中,龙华分局在辖区检查时发现,力圣餐饮店、龙华脆鲜生餐饮店、冯校长老火锅、龙华鸿运来餐饮店及经营者符某林、谢某美违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美兰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传龙包子店、三江农贸市场对经营者王某东、吴某燕都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现象。

上述商户、经营者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均对此进行了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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